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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申請榮民證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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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台北訊)有鑑於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」中,針對志願服現役須滿幾年以上退伍者,方具備輔導安置對象(申請榮民證)資格,部分退伍官士兵對此不甚明瞭,輔導會特針對相關規定說明如後: 一、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:志願服一定年限之現役軍官、士官、士兵,依法退伍除役者,始符合輔導會輔導安置對象,且得以申請榮民證。又同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:第一項第一款人員所需服役之年限,由輔導會擬訂,報請行政院核定之。輔導會考量國家財政、退伍軍人待遇及相關福利政策後,依法律授權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,擬訂輔導會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所需之服役年限,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布施行,與國防部係以國家國防需要所訂之服役年限,性質及目的均不相同。 二、依九十四年八月九日修正公布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」第二條第一項規定:志願服一定年限之現役軍官、士官、士兵,依法退伍除役者,指服現役滿十年,或服現役期滿,志願留營或再入營服現役,先後合計滿十年退伍、除役或解除召集者。另同條第四項:本細則九十四年八月九日修正施行前已入營服役者,其所需服現役之年限,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。因此,如在九十四年八月九日之前入營服現役志願士兵,依修正施行前規定,在營服現役須先後合計滿三年以上退伍者,方符合輔導安置對象資格。 三、另外,七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公布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」第二條第一項,即規定軍官、士官須服現役(自初次任官日起)滿十年,始具退除役官兵身分。同條第三項:本細則修正發布前,各軍事學校已在訓之學生,於受訓結(畢)業依規定服役期滿退伍者,其輔導安置仍照原規定辦理。因此如在七十九年二月九日之前入伍,於軍事學校受訓之學生,則適用先前法令之規定,即預備軍官、士官召服現役期滿,志願留營合計滿三年以上退伍者,始符合輔導安置對象資格。(點閱次數:963)